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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7 條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二、少年之教學事項。
三、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四、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五、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六、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七、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八、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九、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教導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二  少年之教學事項。
三  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四  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五  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六  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七  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八  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九  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十  其他教導事項。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第 7 條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總務三組,並得設醫務組;每組置組長一人
,薦任或委任;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醫務、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職位列
第六或第七職等;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7 條
少年觀護所分設教導、鑑別、醫務、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
委任,承主任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