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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5 條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下:
一、公開嘉獎。
二、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35 條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下:
一  公開嘉獎。
二  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3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