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罹患疾病,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 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緊急 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核。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 公開嘉獎。 二 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之處罰: 一 誥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