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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4 條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4 條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陳報該管法官、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24 條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煙、酒。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24 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