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 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推事或檢察官之通知,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 前項通知書格式,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 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 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