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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0 條
少年觀護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少年觀護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0 條
少年觀護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少年觀護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10 條
鑑別掌個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
二  關於少年之生理檢查事項。
三  關於少年之精神狀態分析、鑑定事項。
四  關於少年之智力測驗事項。
五  關於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