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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6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
為不檢,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並提
報監務委員會。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有行為不檢,或不遵
  守前條規定情事,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並提報監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