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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5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
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
    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
    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打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
    不得在宿舍內自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
    口登記。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其同住之眷屬,均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辦理登記。
  二、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負責點交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
      照價賠償。
  三、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四、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五、宿舍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六、居住人應自行掃宿舍內外及其周圍,保持環境整潔。
  七、居住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八、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九、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宿舍,無廚房設置者,不得在宿舍內自
      炊。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戶籍法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