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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4 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
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紀錄
  ,,報告典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