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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
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三個月內,成績分數每月均在九分
  以上,且無受記大過或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
  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