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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9 條
外出之受刑人無前條情形,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者,典獄長應即派員追查
,移送該管法院檢察處偵辦,並報法務部,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刑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外出之受刑人無前條情形,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者,典獄長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法院
  檢察處偵辦,並報法務部,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