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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2 條
受刑人進至第一級後無違規紀錄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准其外出。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受刑人進至第一級後無違規紀錄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准其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