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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8 條
外役監受理前條之申請後,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
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審查作業,並做成建議核准與否之審查意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