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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例假日或紀念日,指下列各款之日:
一、星期六、日。
二、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例假日或紀念日,指下列各款之日:
一、星期六、日。
二、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第 3 條
例假日或紀念日指下列各款之日。
一、星期六、日。
二、國定紀念日或休假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例假日或紀念日指下列各款之日。
一  星期六、日。
二  國家紀念日或休假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例假日或紀念日指左列各款之日。
  一、星期六午後。
  二、星期日。
  三、國定紀念日或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