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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20 條
返家探視旅費應由受刑人自理,必要時得請求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資助。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返家探視旅費應由受刑人自理,必要時得請求更生保護會資助。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第 10 條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旅費,由受刑人自理,必要時得聲請更生保護會資助。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辦法於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
喪亡者準用之,但其期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
項之規定。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辦法於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者準用之,但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