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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在監行狀善良,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
    十以上。
二、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係指受刑
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二個月未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
二、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外役監受刑人合於前二項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
外役監申請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其配偶、親屬或家屬。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第 2 條
外役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申請准於
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
    十以上。
二、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外役監受刑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
    十以上。
二、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外役監受刑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一、申請返家探視前三個月之每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
    上者。
二、申請返家探視前三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者。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外役監受刑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一  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之每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
    上者。
二  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者。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外役監受刑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聲
  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一、每月作業成績連六個月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二、連續六個月無違規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