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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9 條
外役監應按月將受刑人返家探視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外役監應按月將受刑人返家探視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前項名冊應記載受刑人姓名、編號、罪名、刑期、級別、作業成績、行狀
、共同生活之親屬、返家日期,指定返監時間,前往地點,過去返家次數
等項。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外役監應按月將受刑人返家探視名冊,函報法務部。
前項名冊應記載受刑人姓名、編號、罪名、刑期、級別、作業成績、行狀
、共同生活之親屬、返家日期,指定返監時間,前往地點,過去返家次數
等項。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旅費,由受刑人自理,必要時得聲請更生保護會資助。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旅費,由受刑人自理,必要時得聲請更生保護會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