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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0 條
審查小組依前二條作成之審查意見,應送請典獄長核定。
受刑人之申請經核准者,外役監應指定返家探視期間並發給返家探視證明
書;經不予核准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