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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7 條
受刑人作業依其性質得採編組作業,各組人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2 條
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每組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
  前項編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十五人,並指定一人為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