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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
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
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
配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