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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6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
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
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22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
定予以獎賞。其合於假釋規定者,應從優從速辦理假釋。
監外作業之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
監督機關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亦得經監
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
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9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予以獎賞。其
  合於假釋規定者,應儘速辦理假釋。
  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其刑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易服勞役者,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
  月,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
  限;亦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
  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
  定,與本辦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