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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3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
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
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20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
一、發現其不符第四條遴選規定或有第五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二、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6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如違背紀律、怠忽工作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認為不宜監外作業者,停止其
  外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