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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2 條
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
    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受刑人在外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四、不得飲酒及食用含酒精物品。
五、配合雇用單位之工作規範。
六、服從監獄長官之命令。
七、其他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