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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0 條
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受刑人名冊及相關文件,報請
監督機關核准。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4 條
實施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副本及相關文件,連同受刑人名冊,
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6 條
  實施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承攬契約副本,工程收支損益估計表,材料人工費用明細表
  ,連同受刑人名冊,報請監督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