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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6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23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0 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外役作業收入項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