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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4 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
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8 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應立即護
送醫院治療;監獄人員未在場時,雇用單位應協助其就醫,並即通知監獄
。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1 條
  工地離監較遠者,監獄醫護人員應經常前往診察,如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管理人
  員應立即護送當地醫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