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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7 條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
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