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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9 條
(受刑人之居住)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司
法行政部定之。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9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置臨時食宿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