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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8 條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居住,其辦法由司法行政部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