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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
一人為組長。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受刑人外役作業每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一組,由典獄長擇優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7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或有專長技能者,得令其擔任輔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