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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
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限制。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除犯叛亂及匪諜
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笫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司法行政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
行,除犯叛亂及匪諜之罪者外,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其未編級者,並比照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縮短刑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外役監辦理作業,應注意配合公共建設及經濟開發計劃,其種類由司法行
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