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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
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輔助
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3 條
外役監置典獄長一人,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必要時得設副典
獄長一人,輔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其他人員得準用監獄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