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 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