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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作業工廠,免徵營業稅。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24 條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