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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23 條
(刪除)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
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數額按月提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
,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
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
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
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
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
之。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23 條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工廠,依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七款之規定,
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