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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22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2 條
受刑人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
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22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百分之二十充作業基
金,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
,百分之二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
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