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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21 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
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
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21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
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21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
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1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在指定期間內
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21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
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