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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20 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於例假日或紀念日,得許返家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