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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19 條
(刪除)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記過或記大過。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
款之懲罰。
一  訓誡。
二  記過或記大過。
三  禁閉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