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記過或記大過。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 款之懲罰。 一 訓誡。 二 記過或記大過。 三 禁閉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