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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17 條
(刪除)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7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17 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呈由監督機關報經司法行政部核准後,
解交鄰近監獄執行。
一  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二  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
前項經核准解交鄰近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
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