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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
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16 條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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