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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13 條
(刪除)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13 條
對於受刑人,除適用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辦理累進處
遇編級外,並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每進一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  第三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三日。
二  第二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六日。
三  第一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十日。
前項進級及縮短刑期,應經監務會議決定後告知本人,並按月層報司法行
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