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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及處遇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檢察
署、法院及其他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協助之。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戒護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1 條
外役監之管理、警衛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11 條
典獄長及各課長,應隨時前往各作業地區巡視並加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