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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外役監條例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臨時食宿處所。
民國 51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10 條
外役監之管理、警衛事項,於必要時,商請地方軍警協助之。
外役監管理人員之獎懲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