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 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 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 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 即覆驗。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執行槍斃,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 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
執行槍斃逾二十分鐘,執行電氣刑及瓦斯刑逾二小時後,由蒞場檢察官會 同法醫師或醫師立即覆驗。 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執行槍斃,經判定腦死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 醫院摘取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