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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死刑規則 第 2 條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
執行。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
署再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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