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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死刑規則 第 10 條
行刑應嚴守秘密,除經檢察官、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許
可者外,不得進入行刑場內。
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第 7 條
行刑應嚴守秘密,非經檢察官或典獄長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