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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9 條
為使受處分人必要時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 作業場所作業,得設置外役隊。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9 條
為使受處分人必要時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 作業場所作業,得設置外役隊。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