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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8 條
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
    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
    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
載明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強制工作處
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作業受處分人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
專戶。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
    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
    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
載明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強制工作處
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作業受處分人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
專戶。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8 條
  本規則實施注意事項,由強制工作處所訂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