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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7 條
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 (日) 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 (日) 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處分人已完成之件 (日) 數乘每件 (日) 應得勞作金額,即
    為其勞作金。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
公布周知,勞作金並應存入受處分人個別保管專戶。
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 (日) 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 (日) 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處分人已完成之件 (日) 數乘每件 (日) 應得勞作金額,即
    為其勞作金。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
公布周知,勞作金並應存入受處分人個別保管專戶。
民國 62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7 條
  為使受處分人從事經濟建設或其他特定之作業,得設置外役隊,其設置辦法由強制工作處
  所之主管機關定之。